自1997年《京都議定書》誕生以來,國際上已有近二十個國家和地區(qū)制定了有關應對氣候變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低碳
綠色發(fā)展和征收
碳稅方面的國內(nèi)法律法規(guī)。歐洲作為全球氣候治理的領軍勝地,于2019年底出臺了《歐洲
綠色新政》,于2020年3月初完成《歐洲氣候法》的起草并公開征求意見。歐洲已正式頒布的立法成果有瑞士《聯(lián)邦二氧化
碳減排法》、英國《氣候變化法》、法國《綠色增長和能源轉型法》、芬蘭《氣候變化法》、德國《聯(lián)邦氣候保護法》和《丹麥氣候法案》;在美洲,墨西哥正式頒布了《氣候變化基本法》,美國雖然在聯(lián)邦氣候政策上開倒車,但加州出臺了加利福尼亞州《全球變暖解決方案法案》,引領了美國州級層面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亞太地區(qū)國家先后出臺了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新西蘭《2002年應對氣候變化法》、菲律賓《2009氣候變化法》、韓國《氣候變化對策基本法》和韓國《低碳綠色增長基本法》;非洲大陸的立法代表是南非,已經(jīng)正式出臺了南非《
碳稅法案》,南非完成了《國家氣候變化法案》的起草并正式公開征求意見。這些立法成果的背景、內(nèi)容和立法過程雖不盡相同,但也呈現(xiàn)出一些共同特征。
我國國內(nèi)應對氣候變化立法工作歷經(jīng)十年,仍未正式出臺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門法律或國務院條例法規(guī),無法滿足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實際工作需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加強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交流,對于推動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工作極為重要,對促進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國際化具有一定借鑒意義。國外已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立法的國家和地區(qū)在依法設定溫室氣體控制目標、搭建氣候變化管理體制、規(guī)制減排措施、明確應對氣候變化的宗旨和原則方面形成了諸多立法經(jīng)驗,可以為設計國內(nèi)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提供立法素材,為推進國內(nèi)立法進程提供立法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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