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資產抵銷機制下,難以普遍惠及新能源
關于CCER資產抵銷配額的比例,雖然《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到“一定比例”,相對于5%似乎有所放寬,但其比例的顯著放大也許不現(xiàn)實。因為在雙碳目標下,需要控制的是社會的絕對排放量,在當前的抵銷機制下,控排企業(yè)的實際最大允許排放為配額總量+可允許抵銷的CCER量,在較為嚴格的控排目標下,CCER抵銷比例仍會維持在低值。在八大行業(yè)全部納入控排,CCER抵銷比例在5%的情況下,各種CCER可抵銷量為4.5億噸,就算不考慮森林碳匯、電能替代等其他減排方式,每年也僅可容納5000-6000億kWh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開發(fā)成CCER資產,明顯低于當前可再生能源發(fā)電量,也低于風電、太陽能發(fā)電量,即便僅考慮未來增量項目,也僅夠支撐約4億千瓦新增新能源的發(fā)電量(如抵銷比例提高到8%,也僅能支撐6億千瓦新增新能源的發(fā)電量)。
同時,如果CCER開發(fā)的額外性原則仍延續(xù)(額外性指的是減排項目活動在沒有CCER收益支持下,存在諸如財務、技術、融資、風險和人才方面的競爭劣勢和障礙因素,因而該項目的減排量在沒有CCER收益時就難以產生),平價時代的新能源發(fā)電將不滿足額外性的要求,CCER抵銷配額比例所能支持的有限新能源電量似乎也在昭示這個不利的前景。通過開發(fā)CCER資產支持新能源發(fā)展的美好期許,似乎也應冷靜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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