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相應調整”機制(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是《巴黎協(xié)定》比《京都議定書》的一項重要進步,從而避免了跨境
碳交易導致的重復計算?!栋屠鑵f(xié)定》的第六條允許國家之間通過“減排成果(Mitigation Outcomes)”的
碳交易來實現(xiàn)其減排目標,當一國的“減排成果”實現(xiàn)跨境交易,將轉變?yōu)閲H可轉移減排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如果減排項目的東道國選擇出售該
碳減排成果,則只有買方國家能夠把該減排成果(即減排量)計入其國家自主貢獻(NDC)。東道國則需要對計入自身NDC中的減排量進行“相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即
買賣雙方之間的
碳減排量只能計算一次,以避免重復計算。
隨著雙碳目標的提出,國內多家頭部企業(yè)紛紛通過采用各種低碳技術、購買綠電或購買各種減排量抵消來實現(xiàn)碳減排或
碳中和,部分科技企業(yè)和世界五百強頭部企業(yè)都提出了在2030年前后
碳中和(如騰訊、阿里、微軟、谷歌、正大等),這些企業(yè)往往需要更嚴謹?shù)恼撟C新建項目如何實現(xiàn)碳中和。去年9月,國家發(fā)改委致函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啟動綠電交易
試點[1],為用電企業(yè)通過略高的成本購買低碳電力提供了官方認可的渠道。
然而,截至目前,該綠電出售試點尚未充分考慮“重復計算“的問題。如果綠電項目同時發(fā)行了核證減排量(CER或
CCER)、綠證,再出售綠電就存在重復計算。(本公眾號在2021年10月19日曾經討論過“一女多嫁”問題[2]。)
另一方面,企業(yè)如果從電網購買了綠電用于碳減排或碳中和,電網也需要相應調整電網的加權平均
碳排放因子。即,電網每出售1MWh綠電,余下電網售電的
碳排放因子就需要相應地上調。
舉個例子,假如在一個電力系統(tǒng)中有400億度煤電、100億度風電。假設煤電碳排放因子0.8kgCO2/kWh,風電為0.05kgCO2/kWh,則該電力系統(tǒng)的平均排放因子約為0.65kgCO2/kWh。如果該100億度風電全部出售給一個零碳產業(yè)園內的企業(yè),將能夠實現(xiàn)約600萬噸碳減排。但此時剩余的400億度電全部為煤電,該電力系統(tǒng)應按照0.8kgCO2/kWh的碳排放售電給其他用電企業(yè)。如果其他用電企業(yè)仍然使用未調節(jié)的排放因子(0.65kgCO2/kWh)進行電力使用排放(范圍二排放)的
碳盤查、碳核算,將會低估約600萬噸的碳排放。
建議電網和有關部門盡快采取更嚴謹?shù)姆绞介_展工作??煽紤]以下兩個行動選項:
1. 提示買家綠電的碳排放因子水平與電網平均水平一致;
2. 準確披露綠電的碳排放因子水平,并對余下電網平均碳排放因子進行調節(jié)。
其實不僅僅是“綠電”,碳普惠機制也需要考慮“重復計算”,避免一項碳減排活動(如騎自行車上班、植樹造林)在不同的
平臺產生減排量。國內在開展減排工作,應避免“重復計算”,建議盡快納入“相應調整”機制,也值得探索支撐核證、自愿和普惠減排量高質量發(fā)行、交易和注銷的統(tǒng)一“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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