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3.3 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
(1)項目地不屬于濕地;
(2) 如果項目地屬方法學規(guī)定的有機土或符合方法學所規(guī)定的草地或農地時,竹子造林或營林過程中對土壤的擾動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
(3) 項目地適宜竹子生長,種植的竹子最低高度能達到2米,且竹稈胸徑(或眉徑)至少可達到2厘米,地塊連續(xù)面積不小于1畝,郁閉度不小于0.20;
(4) 項目活動不采取燒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煉山),對土壤的擾動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不采用全墾的整地方式;
(5) 項目活動不清除原有的散生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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