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制定了聯合履行機制(JI)、清潔發(fā)展機制(CDM)和國際排放貿易機制(ET)3個碳減排機制。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JI機制:發(fā)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級合作實現的減排單位可以轉讓給另一發(fā)達國家締約方,同時在轉讓方的數量配額上扣減相應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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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機制:發(fā)達締約國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與發(fā)展中締約國開展項目級合作,通過項目實現“經核證的減排量”。它是一種“雙贏”的機制:發(fā)展中國家通過合作可以獲得資金和技術,有助于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而發(fā)達國家可以大幅降低實現減排所需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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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機制:一個發(fā)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減排義務而剩余的指標,以貿易的方式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fā)達國家,同時從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限額上扣減相應的轉讓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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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3種機制的共同特點是實現“境外減排”,即不在本國境內完成減排任務。它們一是使減排值量化,二是允許買賣和交易減排指標,三是引導企業(yè)通過交易降低減排的成本。其中,CDM機制是唯一包括發(fā)達國家(買方)和發(fā)展中國家(賣方)的機制。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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