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83.74 kJ/kg 為熱電聯產企業(yè)鍋爐給水溫度為 20℃對應的焓值,但是部分企業(yè)鍋爐給水溫度遠高于此溫度并有連續(xù)檢測記錄,那么企業(yè)是否根據實際鍋 爐給水溫度取對應的焓值?
答: 該問題混淆了兩個概念。根據《企業(yè)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fā)電設施(2022年修訂版)》,對于供熱比計算公式( 14 ),計算鍋爐產熱量公 式為主蒸汽量 × 主蒸汽焓值 - 鍋爐給水量 × 鍋爐給水焓值 + 再熱蒸汽量 × 再熱 焓值,此時計算給水焓值就是采用的鍋爐給水實際溫度下的焓值,與 83.74 kJ/kg 無 關。《企業(yè)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fā)電設施(2022 年修訂版)》公 式( 11 )中由質量單位 t 換算為熱量單位 GJ 時才考慮減 83.74 kJ/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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