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場的成熟度決定碳會計信息披露體系的建立
現今通常將碳排放權交易簡稱為碳交易,碳交易本質是一種市場交易機制,其交易的對象為碳排放量,而他的目的在于通過實施此種制度從而達到一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在碳交易中通常以溫室氣體作為商品進行交易,在實踐中亦多亦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的交易最為普遍。這些將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計量化為指標并以金融的方式加以操作而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則構成了碳交易市場。通常將碳交易市場分為兩種,一為配額交易市場,二為自愿交易市場。在長期的碳交易過程中,形成了三種較為成熟的碳交易市場的交易機制,包括了IET(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國際排放貿易機制、
CDM((Clear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潔發(fā)展機制和JI(Joint Implementation)聯合履行三種機制。
碳市場雖然出現的時間較之于他種市場的時間晚,但是隨著現今氣候問題成為國際市場上不容忽視的一個考慮因素,其發(fā)展速度也隨之加快。在關于碳市場成熟度的探究方面,劉亞蒙(2015)結合我國建立強制碳交易試點第一年的
履約情況,從碳交易市場的運行時間以及相應的交易制度和有關碳交易市場的法律規(guī)定到碳交易市場上市場主體的參與程度這個方面去分析中國碳交易市場的現狀,我們可以發(fā)現:我國碳交易市場現今的發(fā)展程度處于不完善與健全之間的承接階段,其本身不能跟上國際碳交易市場發(fā)展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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