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額/CCER的讓與擔保融資
基于市場層面對于碳排放權的會計資產(chǎn)屬性的認可,碳排放權的讓與擔保融資產(chǎn)品應運而生。為獲得融資支持,碳排放權資產(chǎn)持有者與債權人訂立讓與擔保合同,約定將一定數(shù)量的碳排放權資產(chǎn)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約定價格回購所轉讓碳排放權資產(chǎn),從而獲得短期資金融通。
在我們近期參與的某單以碳排放配額提供讓與擔保的融資交易中,債權人需要事先在相應碳排放權交易所完成
開戶,并以協(xié)議方式約定受讓相應數(shù)量的碳排放配額,協(xié)議雙方共同向該交易所申請辦理該筆碳排放配額轉讓登記,自該等碳排放配額登記至債權人名下時,該筆以碳排放配額作為擔保品的讓與擔保法律關系正式成立。
在碳排放配額的讓與擔保融資交易中,對于碳排放配額的處置方式需要提示債權人注意,如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選擇通過對碳排放配額
拍賣、變賣、折價優(yōu)先清償其債權而非選擇直接受讓該等碳排放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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