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fā)<
碳排放權交易有關
會計處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9〕22 號),
碳排放配額與
CCER在
會計處理中被確認為“碳排放權資產”(以下或簡稱為“碳排放權資產”),并在“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列示。而非直接作為一種“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梢?,目前對于碳排放配額與
CCER等碳排放權的會計資產屬性并無爭議。
但對于碳排放權法律屬性的認定,學術界對此存在多種學說,尚沒有形成共識。其中,對于碳排放權作為權利的正當性爭論包括兩個方面,作為企業(yè)“生存權”的碳排放具有一定正當性;作為配額的碳排放,本質上是對碳排放行為的負面限制。對于碳排放權法律性質的討論,存在碳排放權準物權說(用益物權)、碳排放權新型財產權說(規(guī)制性財產權、無形財產)以及碳排放權規(guī)制權說(特許權)等不同的學說。[1]結合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zhàn)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發(fā)布的調研報告《對碳排放權性質的分析與思考》與國內學者對于碳排放權屬性的探討,[2]我們將目前學界對于碳排放權法律屬性的主流觀點梳理如下:
基于市場層面對于碳排放權性質的探討,結合我們最近遇到過的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如下
碳金融產品,進一步歸納梳理在設計各類
碳金融產品時的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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