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優(yōu)先權如何實現,尤其收費權質押?
按照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一般來說,質權的實現,需要質權人與出質人協議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物,就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按照上述方式實現,并無異議。而對于權利質押,尤其天然具有金錢給付屬性的應收賬款質押,再行采取折價、拍賣、變賣方式折現受償,似有畫蛇添足之嫌,也無謂耗費了司法和社會資源,增加了時間成本和擔保風險。
那么,在應收賬款質押優(yōu)先權的實現上,質權人能否直接向次債務人收取應收賬款?在特許經營權這一未來應收賬款質押問題上,最高法院2015年11月26日公布的53號案例給出了肯定答案。按照該案例的判決: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質權人)有權直接向長樂市建設局收取應由長樂市建設局支付給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污水處理服務費,并對該污水處理服務費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對于如此判決的理由,案例在“關于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的質權實現方式問題”中做出如下闡述: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均未具體規(guī)定權利質權的具體實現方式,僅就質權的實現作出一般性的規(guī)定,即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或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但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屬于將來金錢債權,質權人可請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質人的債務人收取金錢并對該金錢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故無需采取折價或拍賣、變賣之方式。況且收益權均附有一定之負擔,且其經營主體具有特定性,故依其性質亦不宜拍賣、變賣。因此,原告請求將《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項下的質物予以拍賣、變賣并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不予支持。此外,該案例在裁判要點中也明確:“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依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或變賣,質權人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將收益權的應收賬款優(yōu)先支付質權人。”
而對于“依性質不宜”的內涵,案例未作說明。結合案例精神、特許經營權的性質和法律規(guī)定,我們認為,應包括:一是基于行政許可或授權產生,具有法定性?;谡姓S可或授權產生,是法定財產權利,權利主體、收費標準、年限等具備特殊標準和要求。二是相對確定的未來債權。雖然是未來債權,但具有天然壟斷特征,未來實現無須特別經營,具備了經營權即可相對確定的現金流。三是拍賣等受到限制。拍賣、變賣、折價等需要經過相關機關的批準或同意,符合特定條件方可。對照上述標準,作為未來債權,《辦法》第四條中規(guī)定的收費權也應屬于該等范圍。
進一步分析,《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普通應收賬款呢?從程序上看,質權人可以直接向次債務主張權利。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至于主張權利的方式和范圍,是否包括要求其直接向質權人清償等,法律未作規(guī)定。從實體上看,翻閱各地應收賬款質押實現的判決,主要類型有:一是,“較多”未明確實現方式,只判決以質押的應收賬款承擔質押擔保責任,質權人在債權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二是,“次之”按照動產質押實現的方式,判決拍賣、變賣等;三是,“較少”判決可以直接代位收取應收賬款。
建議:綜上,對于未來應收賬款質押,包括收費權、特許經營權等,可以按照53號案例的思路主張優(yōu)先權;對于普通應收賬款,在質押合同中,可以按照本文第五項探討中的思路和建議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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