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規(guī)則(試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ai fang . com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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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碳排放權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市場參與方合法權益,根據(jù)《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76號)、《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42號)、《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實施方案》(閩政〔2016〕40號)和《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閩政辦〔2015〕26號)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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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掛牌的我省碳排放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及我省鼓勵創(chuàng)新類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產品(本規(guī)則統(tǒng)稱“碳排放權產品”)的交易,適用本規(guī)則。本規(guī)則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其他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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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碳排放權交易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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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交易參與方的碳排放權交易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及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并自覺接受國家相關部門的統(tǒng)一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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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易市場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ai fang . com
第一節(jié) 交易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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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指受省政府委托從事碳排放權交易的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或其設立的機構(以下簡稱“海交中心”),是提供我省碳排放權交易的指定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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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海交中心為碳排放權交易提供交易大廳、交易系統(tǒng)、行情系統(tǒng)和通信系統(tǒng)等設施,以及信息發(fā)布等相關服務。福建交易場所清算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算中心”)對碳排放權交易實行投資者和交易標的統(tǒng)一登記、保證金統(tǒng)一存管、交易統(tǒng)一結算。
第二節(jié) 交易參與方和交易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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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碳排放權交易參與方包括納入我省碳排放權配額交易體系的重點排放單位及符合海交中心規(guī)定的法人、其他經(jīng)濟組織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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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海交中心碳排放權交易業(yè)務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交易類會員(綜合會員、自營會員和公益會員)和非交易類會員(經(jīng)紀會員、服務會員、戰(zhàn)略合作會員)。具體會員管理辦法按照海交中心碳排放權交易業(yè)務會員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執(zhí)行。
納入我省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重點排放單位和新納入項目業(yè)主(單位)直接成為自營會員;其他交易參與方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應當取得海交中心碳排放權交易類會員資格或通過具有海交中心開戶代理資格的綜合會員或經(jīng)紀會員開立交易賬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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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交易參與方進入海交中心市場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的,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資金賬戶、注冊登記賬戶、銀行結算賬戶。其中資金賬戶應當按照海交中心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開立,注冊登記賬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建立的省級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當按照海交中心指定結算銀行的業(yè)務規(guī)則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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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海交中心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交易賬戶的開立、掛失補辦、資料變更、注銷和查詢等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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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交易品種、方式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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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下列碳排放權產品可以在海交中心掛牌交易:
(一)我省碳排放配額(FJEA);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 a i fang . com
(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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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省林業(yè)碳匯減排量(FFCER);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ai fang . c o m
(四)碳現(xiàn)貨中遠期等我省鼓勵創(chuàng)新類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產品。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wǎng)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交易單位:噸二氧化碳(t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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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價單位:元/噸(保留小數(shù)點后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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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小交易量:1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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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小價格波動單位:0.01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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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掛牌點選;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 a np ai fan g.com
(二)協(xié)議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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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向競價;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ai fang . com
(四)定價轉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a np ai fan g.com
(五)碳排放權現(xiàn)貨中遠期交易等其他經(jīng)批準的交易方式。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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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海交中心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和海交中心公告的休市日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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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掛牌點選、協(xié)議轉讓、定價轉讓等交易方式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30至11:30、13:30至15:30,單向競價的交易時間以海交中心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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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碳排放權交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wǎng)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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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交易參與方買入碳排放權產品的交易價款和交易費用不得超過交易賬戶內可用資金余額;交易參與方賣出的碳排放權產品數(shù)量不得超過碳排放權賬戶內可交易數(shù)量。買入方可用資金余額不足以支付交易價款和交易費用,或賣出方碳排放權產品數(shù)量不足以完成交易的,交易無法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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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交易參與方買入或賣出的碳排放權產品在當日內不得賣出或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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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海交中心根據(jù)市場需要,可以實行流動性提供商制度,具體辦法由海交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節(jié) 掛牌點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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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交易參與方采用掛牌點選交易方式的,應當直接通過交易系統(tǒng)提出申報,交易對手方通過交易系統(tǒng)回應申報并提出報價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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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提出申報的交易參與方稱為申報方;回應申報并提出報價的交易參與方稱為應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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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申報包括買入申報和賣出申報。申報方提出買入碳排放權產品的申報稱為買入申報;申報方提出賣出碳排放權產品的申報稱為賣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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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掛牌點選交易的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交易賬戶號、交易方式、交易標的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shù)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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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掛牌點選交易方式下,申報方通過交易系統(tǒng)提出買入申報時,價格必須低于當前價格最低的賣出申報價格;提出賣出申報時,價格必須高于當前價格最高的買入申報價格。應價方通過交易系統(tǒng)回應賣出申報時,只可回應當前價格最低的賣出申報;回應買入申報時,只可回應當前價格最高的買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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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掛牌點選交易方式下, 交易雙方以申報方的申報價格和應價方的報價數(shù)量達成交易。應價方的報價數(shù)量應當?shù)扔诨蛐∮谏陥蠓降纳陥髷?shù)量中的未成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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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掛牌點選交易方式下的申報實行當日有效制,申報方的申報在交易時間內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xù)參加當日交易,直至當日交易時間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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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掛牌點選交易方式下的申報在交易時間內未成交的,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jīng)交易系統(tǒng)主機確認后方有效,且不可再次回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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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多個交易對手方回應同一筆申報時,按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配對成交。
第三節(jié) 協(xié)議轉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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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交易雙方采用協(xié)議轉讓交易方式的,應當協(xié)商一致,由一方通過交易系統(tǒng)提出申報,另一方通過交易系統(tǒng)確認后完成交易。采用協(xié)議轉讓的,單筆交易數(shù)量應當達到規(guī)定的數(shù)量,具體數(shù)量由海交中心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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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協(xié)議轉讓的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交易賬戶號、交易方式、交易標的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shù)量、對手方交易賬戶號等海交中心要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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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協(xié)議轉讓交易方式下的申報實行當日有效制,即當日的申報,有效期至當日交易時間結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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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協(xié)議轉讓的成交價格不納入海交中心即時行情,成交量在交易結束后計入當日成交總量。
第四節(jié) 單向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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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交易參與方采用單向競價交易方式的,應當先向海交中心提交掛牌出讓申請,海交中心審核通過后發(fā)布公告并組織競價,在約定的時間內由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按照規(guī)定報價,最終達成一致并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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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除海交中心另有規(guī)定外,單向競價掛牌申請內容應當包括:交易賬戶號、交易方式、交易標的代碼、掛牌價格、掛牌數(shù)量、受讓條件、公告截止時間和競價起止時間等海交中心要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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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公告時間結束后,海交中心按照約定的時間組織競價。競價時間內,意向受讓方可提出多次報價,報價一經(jīng)提出,不可撤銷。再次報價應當高于自身前次報價,成為自身最高報價。報價信息包括價格和受讓數(shù)量。
競價結束后,交易系統(tǒng)按照“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取每個意向受讓方的最高報價和擬受讓數(shù)量,將出讓標的按照價格從高到低分配給意向受讓方。當出讓數(shù)量全部分配完畢或全部意向受讓方均成交時停止分配,各自競買的成交價為各意向受讓方的最高報價。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wǎng)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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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單向競價的成交價格不納入海交中心即時行情,成交量在交易結束后計入當日成交總量,成交情況由海交中心另行公告。
第五節(jié) 定價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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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交易參與方采用定價轉讓交易方式的,應當先向海交中心提交掛牌出讓申請,海交中心審核通過后發(fā)布公告并組織交易,在約定的時間內由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提交定價申購申報,最終達成一致并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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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除海交中心另有規(guī)定外,定價轉讓掛牌申請內容應當包括:交易賬戶號、交易方式、交易標的代碼、轉讓價格、轉讓數(shù)量、受讓條件、公告截止時間和轉讓起止時間等海交中心要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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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公告時間結束后,海交中心按照約定的時間組織交易。在約定的時間內,意向受讓方通過交易系統(tǒng)提交申購數(shù)量。交易系統(tǒng)按照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將出讓標的分配給提交申購數(shù)量的意向受讓方,當出讓數(shù)量全部分配完畢或交易時間截止時停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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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定價轉讓方式下,意向受讓方只可提出一次報價,報價一經(jīng)提出,不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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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定價轉讓的成交價格不納入海交中心即時行情,成交量在交易結束后計入當日成交總量,成交情況由海交中心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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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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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 開盤價、收盤價和基準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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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碳排放權產品的開盤價為當日該碳排放權產品采用掛牌點選交易方式成交的第一筆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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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碳排放權產品的收盤價為當日該碳排放權產品采用掛牌點選交易方式的所有交易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不能產生收盤價或無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盤價為收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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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碳排放權產品的基準價為上一交易日的收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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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收盤價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即小數(shù)點后兩位數(shù)。
第二節(jié) 價格限制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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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掛牌點選交易方式的交易價格有效范圍為基準價的上下10%。協(xié)議轉讓交易方式的交易價格有效范圍為基準價的上下30%。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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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易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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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辦理碳排放權交易雙方的碳排放權產品和資金的清算交收服務,應當遵循貨銀對付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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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碳排放權交易結算實行逐筆全額非擔保交收,即采用全額保證金制的逐筆全額交易價款交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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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碳排放權產品和資金的交收日為每個交易日(以下簡稱“T日”)日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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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T日日終,清算中心根據(jù)交易系統(tǒng)的成交數(shù)據(jù),逐筆清算應收、應付的碳排放權產品及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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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對T日交易清算的應收、應付碳排放權產品及資金,交易系統(tǒng)于T日清算時辦理資金記賬并與注冊登記系統(tǒng)進行交收對賬。在清算交收后,交易系統(tǒng)將匯總交易參與方資金結算賬戶變動和余額情況發(fā)送到交易參與方的資金存管銀行,用于簿記交易參與方的銀行結算賬戶和余額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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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交易系統(tǒng)按照貨銀對付原則辦理清算交收,由于交易參與方碳排放權產品或資金不足導致交收失敗,清算中心和海交中心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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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交收失敗的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海交中心將其交收違約紀錄記入相關誠信檔案并報送相關部門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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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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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海交中心發(fā)布每個交易日碳排放權交易即時行情等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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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海交中心定期編制相關統(tǒng)計報表、分析報告并通過海交中心網(wǎng)站或其他媒體及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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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海交中心所有。未經(jīng)海交中心許可,任何機構和自然人不得使用或傳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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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經(jīng)海交中心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自然人,未經(jīng)海交中心同意,不得將海交中心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自然人使用或傳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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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根據(jù)市場發(fā)展需要,海交中心可以調整碳排放權交易公開信息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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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交易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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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海交中心依據(jù)本規(guī)則,對在海交中心從事的碳排放權交易活動進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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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海交中心對碳排放權交易中的下列事項,予以重點監(jiān)控:
(一)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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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影響碳排放權產品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wǎng)-tan pai fang . com
(三)碳排放權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明顯異常的情形;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 a np ai fan g.com
(四)海交中心認為需要重點監(jiān)控的其他事項。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wǎng)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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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可能影響碳排放權產品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包括:
(一)可能對碳排放權產品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發(fā)布前,大量或持續(xù)買入或者賣出相關碳排放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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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lián)的交易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反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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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lián)的交易賬戶,大筆申報、連續(xù)申報、密集申報或申報價格明顯偏離該碳排放權產品最新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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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單獨或合謀,以漲幅或跌幅限制的價格大額申報或連續(xù)申報,致使該碳排放權產品交易價格達到或維持漲幅或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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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或大額申報后撤銷申報,以影響碳排放權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交易參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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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某一種碳排放權產品在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xù)交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wǎng)-tan pai fang . com
(七)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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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碳排放權產品價格敏感期內,通過異常申報,影響相關碳排放權產品的交易價格、結算價格或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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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單獨或合謀,在公開發(fā)布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前買入或賣出有關碳排放權產品,或進行與自身公開發(fā)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碳排放權交易;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 a np ai f an g.com
(十)海交中心認為需要重點監(jiān)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wǎng)-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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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碳排放權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明顯異常的情形包括:
(一)委托、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自然人代為從事交易的多個交易賬戶集中買入或賣出同一碳排放權產品且數(shù)量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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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當前并無對該碳排放權產品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發(fā)布時,碳排放權產品交易價格連續(xù)大幅上漲或下跌,明顯偏離同期其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構和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中相同碳排放權產品的漲幅或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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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交中心認為需要重點監(jiān)控的其他異常交易情形。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wǎng)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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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海交中心根據(jù)需要,可以聯(lián)合其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構和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等,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和異常情形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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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海交中心可以針對碳排放權交易中重點監(jiān)控事項自行或委托專業(yè)機構或人員進行現(xiàn)場或非現(xiàn)場調查、取證,相關交易參與人等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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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在現(xiàn)場或非現(xiàn)場調查中,可以根據(jù)需要要求相關交易參與人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相關交易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和操作人情況、資金來源以及相關賬戶間是否存在關聯(lián)的說明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 a np ai fan g.c om
(二)對碳排放權交易中重點監(jiān)控事項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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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與海交中心重點監(jiān)控事項有關的資料。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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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海交中心對重點監(jiān)控事項中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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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交易參與方對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wǎng) t a n pa ifa ng .c om
(三)約談交易參與方;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a np ai fan g.com
(四)要求交易參與方提交書面承諾;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ai fang . com
(五)公開譴責、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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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暫停相關交易參與方的全部或部分交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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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取消相關交易參與方的全部或部分交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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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海交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jiān)管措施。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 an pa i fa ng . c om
除對交易參與方采取以上措施外,由于交易參與方原因導致海交中心損失的,海交中心還有權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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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交易參與方對海交中心采取的措施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相關措施執(zhí)行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海交中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該措施的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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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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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在交易過程中,出現(xiàn)下列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海交中心可以臨時采取暫緩進入交收、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等緊急措施化解或降低風險:
(一)不可抗力;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二)意外事件;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 a np ai f an g.com
(三)技術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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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現(xiàn)無法交易或行情中斷的交易參與方數(shù)量達到交易參與方總數(shù)1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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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交中心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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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海交中心認為可能發(fā)生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海交中心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其他交易異常情況處理的具體規(guī)定,由海交中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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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海交中心宣布市場交易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將予以公告。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后,海交中心可以決定恢復交易,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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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除海交中心認定的特殊情況外,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后當日恢復交易的,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前交易主機已經(jīng)接受的申報當日繼續(xù)有效。交易主機在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期間不再接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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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海交中心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海交中心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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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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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交易參與方之間發(fā)生交易糾紛,交易參與方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海交中心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交易參與方應當及時向海交中心報告。海交中心可以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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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交易參與方之間發(fā)生交易糾紛,可以自行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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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交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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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 交易參與方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或其他機構和自然人使用海交中心碳排放權交易信息的,應當向海交中心交納相應的交易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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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碳排放權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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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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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本規(guī)則由海峽股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并可根據(jù)本規(guī)則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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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國家對碳排放權交易有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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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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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本規(guī)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tài)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wǎng)-tan pai fang . com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氣、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yè)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yè)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三)碳排放權: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wǎng)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四)排放配額:是政府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指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是碳排放權的憑證和載體。1單位配額相當于1噸二氧化碳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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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點排放單位:是指滿足省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確定的納入碳排放權交易標準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獨立進行核算的溫室氣體排放單位。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wǎng)-tan pai fang . com
(六)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國家發(fā)改委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備案并在國家注冊登記系統(tǒng)中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簡稱C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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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福建省林業(yè)碳匯減排量:是指省碳交辦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備案并在我省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tǒng)中登記的林業(yè)碳匯減排量,簡稱FF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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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結算銀行:指經(jīng)海交中心同意,為碳排放權交易參與方進行交易資金清算、結算、劃轉,提供相關金融服務的銀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ai fang. com
(九)流動性提供商:指為了提高市場流動性,在市場中主動進行交易申報的交易參與方。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wǎng)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十)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指先報價者優(yōu)先于后報價者。先后順序按交易系統(tǒng)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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