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大力度推動氣候變化工作需要建立堅實的保障基礎
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實現長期低排放和適應型發(fā)展,需要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高位立法和制度保障。
當前,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立法仍然空位,這使得加快實施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往往缺乏法律依據,懲戒和威懾作用極為有限。應該把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立法作為形成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快推進生態(tài)文明法制體系的一項重要任務,盡快納入立法工作議程,加強立法研究和論證。
《指導意見》提出,加快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立法,推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盡快出臺,在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資源能源利用、國土空間開發(fā)、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等領域法律法規(guī)制修訂過程中,推動增加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內容,有助于形成決策科學、目標清晰、市場有效、執(zhí)行有力的國家氣候治理體系,將為加快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及
碳預算分配制度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提出有力度的、與重大宣示相銜接的“十四五”應對氣候變化目標任務,需要建立有效的統(tǒng)計考核機制。當前,我國尚未建立常態(tài)化的應對氣候變化基礎數據獲取渠道、部門會商機制及信息披露制度,氣候變化領域的數據獲得相對滯后,難以形成實時、靈活且有效的支撐。應該進一步健全國家及地方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工作機制,完善國家、地方、企業(yè)、項目碳排放核算及核查體系。
《指導意見》提出,在環(huán)境統(tǒng)計工作中協(xié)同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調查,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統(tǒng)計報表制度,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與含氟氣體生產、使用及進出口專項統(tǒng)計調查,推動建立加強與能源消費統(tǒng)計工作的協(xié)調,提高數據時效性,同時加強高耗能、高排放項目信息共享,這將為“十四五”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建立有效的監(jiān)督考核機制,從而提高各級黨委、政府落實應對氣候變化目標任務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提供扎實的基礎和依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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