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作為人類就氣候變化的第一次有效回應(yīng),要求發(fā)達國家在共同但又區(qū)別原則基礎(chǔ)上做出強制性減排承諾,然而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至今的
履約進展說明,單靠國際條約和自己承諾不足以解決集體行動難題。
2008年英國正式制定《氣候變化法案》開始以法律應(yīng)對氣候變化,2009年3月經(jīng)王室批準正式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建立起法律約束性的國家。在氣候變化法案中最關(guān)鍵的莫過于“
碳預算”方案。作為《氣候變化法案》中的核心條款,
碳預算第一階段將建立三個具有法律約束力執(zhí)行周期,每個執(zhí)行周期為五年,每五年為一個周期,分別是2008到2012、2013到2017、2018到2022,其中2018到2022年排放至少要比1990年減少34%;如果哥本哈根
會議上達成全球氣候變化協(xié)議,將增加碳預算。
碳預算與現(xiàn)有減排體系相比有哪些不同?它的意義主要體現(xiàn)在哪些方面?對中國有什么啟示值得探究? 本`文內(nèi).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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