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商品期貨的交易限制
(1)持有所有商品期貨合約的價值合計(買入、賣出軋差計算)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110%。
(2)持有賣出商品期貨合約應當用于風險管理或提高資產配置效率。
(3)除支付商品期貨合約保證金以外的基金財產,應當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應當不少于80%。
(4)不得辦理實物商品的出入庫業(yè)務。
(5)商品期貨ETF聯接基金財產中,目標商品期貨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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